一、加大就業補貼力度,鼓勵企業用工。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市區各類企業吸納符合相關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按企業為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各類企業的補貼標準由原來的50%提高到100%。此政策暫定執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二、延長就業補貼期限,穩定就業崗位。對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市區企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凡補貼期限于2009年到期,原單位繼續使用,靈活就業人員仍處于就業狀態,補貼期限暫定順延到2009年12月31日;對2008年12月正在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市區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原就業困難對象的,補貼期限暫定順延到2009年12月31日。
三、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市區企業,支持其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穩定就業,避免規模裁員。對于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且企業支付高于最低工資標準80%以上生活費的放假職工,通過培訓考核取得專項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后優先在原企業上崗的,可全額補貼培訓和鑒定費用。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區企業(含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1.2%降低到1%,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8%降低到7%。
五、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額度,對符合條件的市區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人均貼息貸款額度由原來的5萬元放寬到10萬元,最高貼息貸款總額由原來的100萬元放寬到200萬元。
六、健全調處機制,穩定勞動關系。建立企業用工情況動態監測制度,對勞動關系不穩定因素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的,應事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七、完善政策措施,促進全民創業。投資興辦企業并帶動5名以上本市戶籍人員就業的,可按照所辦企業應為投資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總金額申請享受為期3年的全額社會保險補貼;對本市戶籍的特定就業困難對象自主創業,按規定實行2000元、3000元、5000元標準不等的一次性開業補貼;對本市戶籍創業扶持對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3年內可按每戶每年不超過2400元的標準據實給予租金補貼;將從事個體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由現行的最高5萬元提高到最高10萬元,對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全額貼息,對其他非微利項目(國家限制行業除外)按60%貼息。
八、開展即時援助,確保困難群體就業。動態掌握新增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對象的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專項招聘會、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措施,保證就業困難群體得到有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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